王德庭与青岛泰盟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谈洪涛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7-12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11民初895号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1民初895号
原告:王德庭,男,1953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男,青岛黄岛泊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泰盟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杨戈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谈洪涛,经理。
被告:谈洪涛,男,47岁,汉族,居民,住胶州市。
被告:黑如岗,男,47岁,汉族,居民,住胶州市。
原告王德庭与被告青岛泰盟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谈洪涛、黑如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受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德庭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德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231元,由原告王德庭负担。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判员  张照坡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孟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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