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文英、付世亮等与卢主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7-02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03民初3835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03民初3835号
原告:徐文英,女,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原告:付世亮,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英,女,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系付世亮妻子。
被告:卢主鹏,男。
原告徐文英、付世亮诉被告卢主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原告徐文英、付世亮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文英、付世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文英、付世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原告徐文英、付世亮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
审判员  梁志鹏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张 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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