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全德、青岛清大联创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8-06-13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13执299号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13执299号
申请执行人于全德,男,汉族,1963年8月25日出生,现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青岛清大联创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铜川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陈兵,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于全德与被执行人青岛清大联创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17年7月25审结。该案青李劳人仲案字【2017】第16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审判时判决被执行人青岛清大联创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于全德支付工资8094.48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李劳人仲案字【2017】第162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恒义
审判员  杨美生
审判员  卢红威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曲峻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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