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丰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泽晖工贸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8-06-29
即墨市人民法院 (2017)鲁0282执4302号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82执430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丰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大信镇天山三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56116215-7。
法定代表人张文宏,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泽晖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大信镇长江二路。
法定代表人宫象岩,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丰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泽晖工贸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即民初字第5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即民初字第5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隋兆忠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兰恭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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