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隋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8-06-28
即墨市人民法院 (2018)鲁0282执1193号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82执1193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被执行人:隋某,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282民初58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鲁0282民初588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隋兆忠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兰恭岩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