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新法与王洪军、王元欣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6-28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7)鲁0211民初7657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11民初7657号
原告:唐新法,男,194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代理人:刘惠勇,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洪军,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代理人:王本山,山东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元欣,男,195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新法诉被告王洪军、王元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新法于2018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新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鹏
人民陪审员  刘世文
人民陪审员  庄吉照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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