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11民初9926号
原告:彭德东,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方军,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双德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C100P3A。
法定代表人:马洪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彩,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青岛黄岛泊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德通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763617850L。
法定代表人:张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丰城,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061069589W。
法定代表人:梁志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日,男,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系其职工。
郑鹏飞,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系其职工。
第三人:福建省亿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姜永贵,董事长。
第三人:吕钢,男,身份信息不详,现住青岛市黄岛区。
第三人: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代表人:周茂环,村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茂德,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系其工作人员。
原告彭德东诉被告青岛双德重工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德通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亿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吕钢、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周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彭德东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彭德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彭德东负担。
审 判 长 庄 照
人民陪审员 程善林
人民陪审员 李明贵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