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姜言礼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8-04-10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03执99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03执99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
负责人:尹云岳,行长。
被执行人:姜言礼,男,汉族,1966年2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与被执行人姜言礼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6)鲁0203民初687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姜言礼给付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截至2017年9月12日的欠款1930716.15元及诉讼费3482元、600元。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3月28日分别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经查,除被执行人姜言礼名下鲁B×××××号车辆(本院已查封,查封期间自2018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9日)不落不明,暂时无法处置外,被执行人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姜言礼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标山路支行6227002392090050719-156-1账户存款20015.15元,已冻结2248.12元,期间自2018年1月11日至2019年1月10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经向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审判长 梁 鹏
审判员 张其航
审判员 荆 雷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毛德臻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