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拥军、青岛虹海建设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8-04-12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03执1263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03执1263号
申请执行人王拥军,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执行人青岛虹海建设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开封路21号贰楼第六间。
法定代表人:李庆兰,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民初7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案款331.22元,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281.22元发放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民初76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 鹏
审判员 荆 雷
审判员 曹克正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毛德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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