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03民初1927号
原告:青岛鲁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12号北E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于大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曙光,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青岛鲁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职工,现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乌兰察布市永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前旗赛汉工业园。
原告青岛鲁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乌兰察布市永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青岛鲁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青岛鲁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青岛鲁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逄锦禄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鞠晓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