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14执2471号
申请执行人:阀科(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现代物流园(保税区)象屿路88号报税市场大厦二层3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84166438E。
法定代表人HerbertAllisonPenner,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莱美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双元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7027727-6。
法定代表人杨少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阀科(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莱美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563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法人变更,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56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绪庆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人民陪审员 李 芹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田国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