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青岛高力特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8-04-1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14执504号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14执504号
申请执行人:王伟,女,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青岛高力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西郭庄社区西侧,组织机构代码:58784710-3。
法定代表人潘凤梅,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伟与被执行人青岛高力特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后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部分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绪庆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人民陪审员  李 芹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田国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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