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强、李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8-04-1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14执503号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14执503号
申请执行人刘强,男,1974年5月2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李刚,男,1975年8月2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申请执行人刘强与被执行人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45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457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丕杰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蔡 霞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陶国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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