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秋与周遵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3-09
即墨市人民法院 (2018)鲁0282民初967号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82民初967号
原告纪秋,女,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被告周遵川,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信特花园B区。
原告纪秋与被告周遵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2018年3月9日,原告纪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纪秋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纪秋负担。
审判员  黄静静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兰晓斌
(2018)鲁0282民初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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