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晓彬与赵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3-19
即墨市人民法院 (2018)鲁0282民初1238号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82民初1238号
原告韩晓彬,男,199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区。
被告赵崇全,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晓彬与被告赵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晓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静静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兰晓斌
(2018)鲁0282民初1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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