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培金、丁兆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8-03-23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11执831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11执831号
申请执行人:王培金,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丁兆玉,男,196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卢勇,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执行人王培金与被执行人丁兆玉、卢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0211民初14719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12507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鲁0211民初1471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张培荣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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