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广龙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01-30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11刑初44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11刑初44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广龙,男,1996年12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莘县,现住地为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强奸犯罪于2017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广龙犯强奸罪,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广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广龙酒后来到青岛市黄岛区港头陈村178号被害人程某的房间内,发现程某身穿一件短裙睡衣在睡觉,遂产生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张广龙采取语言威胁的手段强行与被害人程某发生性关系,后因程某呼喊救命,张广龙赤身裸体逃离现场。后被告人张广龙蒙面持菜刀返回程某的住处,取回其遗落的衣服和手机后逃跑。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程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广龙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实施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广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广龙酒后来到青岛市黄岛区港头陈村178号被害人程某的房间内,发现程某身穿一件短裙睡衣在睡觉,遂产生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张广龙采取语言威胁的手段强行与被害人程某发生性关系,后因程某呼喊救命,张广龙赤身裸体逃离现场。后被告人张广龙蒙面持菜刀返回程某的住处,取回其遗落的衣服和手机后逃跑。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程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书证、物证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被告人系抓获到案。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扣押张广龙菜刀的情况。
(3)常住人口信息信息证实被告人张广龙的身份信息。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程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5)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对被告人血样及相关残留物进行检验的情况。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张广龙的供述证实,其在2017年7月27日晚和朋友喝酒喝到28日凌晨一点多,在回家的路上看到有一户人家开着门就进去,发现有一个女的躺在床上就将其强奸的情况。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程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7月28日凌晨三点左右其在家睡觉的时候被人闯入家中强奸的情况。
4、证人证言
证人莫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28日凌晨3点左右一名男子拿刀踹门,称自己把东西落在我的邻居那里,后其将门踹开后把自己东西拿走的情况。
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28日凌晨3点左右,其听到自己的母亲呼救后有一名男子赤身从其与其母亲的住处跑了出去,后来穿好衣服,戴着帽子、眼睛和口罩,手里拿着一把菜刀回来把他落下的东西拿走了。
5、提取笔录
证实提取张广龙血样的情况。
6、辨认笔录和照片
证实张广龙辨认现场的情况以及王立胜辨认张广龙的情况。
6、视听资料
光盘二张证实对张广龙进行讯问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广龙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广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广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22年8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惠芳
人民陪审员  张 勇
人民陪审员  戚风英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 颖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