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荣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1-24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7)鲁0211民初13999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11民初13999号
原告:山东中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荣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中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荣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自愿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当给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30元,减半收取38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薛志芳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冬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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