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与徐方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12-18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7)鲁0211民初8013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11民初8013号
原告:姜某。
法定代理人:姜龙轩,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理人:焦玉玲,女,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代理人:韩桂彬、苗蕾,青岛市黄岛区仁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方祺,男,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阿里山路119号。
原告姜某与被告徐方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钟大林
审 判 员  神维东
人民陪审员  张 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解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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