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11民特370号
申请人:董尚銮,女,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人:史济铭,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董尚銮与史济铭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董尚銮、史济铭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12月8日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史济铭欠董尚銮货款15023.38元,由史济铭于2018年1月30日前一次付清。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董尚銮、史济铭于2017年12月8日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庄美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邓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