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丰银行青岛东海路支行、青岛久龙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7-11-24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017)鲁0202执1470号之一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02执14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青岛东海路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15号一层网点。
代表人陈军民,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青岛久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铁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毕瑞华。
被执行人中荷高效农业(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六旺镇丰台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魏希成。
被执行人毕瑞华,女,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魏希成,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青岛东海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久龙食品有限公司、中荷高效农业(青岛)有限公司、毕瑞华、魏希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0202民初289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如实报告财产情况。本院通过财产查控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金融、不动产、工商部门登记信息、车辆等进行统查,得知被执行人在华夏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金融机构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证券部门未反馈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审理阶段已查封本案抵押房产,但房屋居住情况及优先购买权情况无法核实,暂不宜进行处置;车辆部门有反馈车辆信息,但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告知其本院的查询、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称无法提供,本院告知其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鲁0202民初28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依法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志新
审 判 员  钱 江
代理审判员  刘洪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田战勇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