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祀礼、徐昕宏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17-11-09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7)鲁0211民特285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11民特285号
申请人:高祀礼,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人:徐昕宏,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人:王晓艳,女,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高祀礼与徐昕宏、王晓艳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高祀礼与徐昕宏、王晓艳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11月9日经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徐昕宏与王晓艳共同欠高祀礼人民币200000元,于2017年11月13日前全部付清,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如逾期付款,按本金200000元,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
二、别无其他争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高祀礼与徐昕宏、王晓艳于2017年11月9日经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刘亚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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