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1与徐某2、徐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10-3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7)鲁0214民初5号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14民初5号
原告徐某1,女,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代理人宫庆方,山东龙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丽新,山东诚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2,女,195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代理人于福胜,男,住青岛市城阳区,系被告徐某2之夫。
被告徐某3,女,196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代理人于福胜,男,住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沟角社区,系被告徐某3之姐夫。
被告徐某4,女,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徐某5,女,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代理人于福胜,男,住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沟角社区,系被告徐某5之姐夫。
被告刘某,女,195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
委托代理人于福胜,男,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沟角社区,系被告刘某之妹夫。
被告徐某6,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1与被告徐某2、被告徐某3、被告徐某4、被告徐某5、被告刘某、被告徐某6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某1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1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58元,减半收取4229元,由原告徐某1负担。
审 判 长 王 海
人民陪审员 韩 磊
人民陪审员 焦延禄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方玉玲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