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与刘世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10-23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2017)鲁7102民初720号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7102民初720号
原告: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泰州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韩楠,总经理。
被告:刘世林,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原告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世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崔 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筱涵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