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10-19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7)鲁0211刑初1180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211刑初118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1996年1月19日出生于青岛市黄岛区,汉族,初中文化,东胜泰和电器有限公司电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2013年11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2015年7月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于2015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
公诉机关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1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治华、侯俊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郭某在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汉庭酒店8527房间开房,容留葛宝鼎、鲁某吸食冰毒。吸毒期间,有人敲门,葛宝鼎误以为是警察,因其吸毒怕被抓获,从五楼窗口逃跑时坠楼摔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对葛宝鼎鉴定,其血液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并提交了书证、辨认、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容留他人他人吸毒,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被告人郭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郭某在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汉庭酒店8527房间开房,容留葛宝鼎、鲁某吸食冰毒。吸毒期间,有人敲门,葛宝鼎误以为是警察,因其吸毒怕被抓获,从五楼窗口逃跑时坠楼摔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对葛宝鼎鉴定,其血液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案发后,被告人郭某送葛宝鼎到医院抢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物证
(1)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发破案经过,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郭某于2016年12月1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青岛市常住人口口信息查询件,证实被告人郭某的身份情况。
(3)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的前科情况。
(4)毒品检验报告,证实葛宝鼎的送检血液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5)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葛宝鼎的死亡情况。
(6)现场检测报告书、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郭某的甲基苯丙胺现场检测呈阳性,鲁某的甲基苯丙胺现场检测呈阴性。
(7)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后提取痕迹、物品登记等情况。
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郭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在2016年12月18日凌晨3点至4点左右,其与葛宝鼎、鲁某在双珠路与朝阳山路路口处汉庭酒店527房间吸食毒品,后有人找郭某要账,葛宝鼎误以为是来抓他的警察,从房间窗口处逃跑时坠楼,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3、证人证言
证人鲁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8日凌晨3点至4点左右,其与葛宝鼎、郭某在双珠路与朝阳山路路口处汉庭酒店527房间吸食毒品,后有人找郭鹏要账,葛宝鼎误以为是来抓他的警察,从房间窗口处逃跑时坠楼,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以及其将吸毒工具扔掉的情况。
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7日其与郭某、葛宝鼎等人一起吃饭、唱歌后郭某等人相约一起吸毒其没有参加。后来在18日凌晨4点左右其接到郭某电话说葛宝鼎受伤了,其与郭鹏等人将葛宝鼎送至医院后葛宝鼎不治身亡。
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7日晚其与郭某、葛宝鼎等人唱歌中途离开,18日凌晨4点30分左右,其接到王某1的电话说葛宝鼎受伤,后其与郭某、王某1等人将葛宝鼎送至医院后葛宝鼎不治身亡。
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葛宝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
证人丁某1的证言证实葛宝鼎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
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与葛宝鼎互相认识及葛宝鼎在2016年12月17日晚至18日凌晨与其通话的情况。
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7日晚至18日凌晨孙某的活动情况。
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7日晚至18日凌晨郭某在汉庭酒店前台登记住宿信息的情况。
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16年12月18日早上与郭某见面谈话的情况与郭某的供述相互印证。
证人孟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8日葛宝鼎回家拿东西以及接到电话说葛宝鼎受伤在医院救治,其赶到医院发现葛宝鼎死亡的情况。
证人丁某2、王某2、陈某的证言的证实其去汉庭酒店找郭某要账及看到一个偏胖的男青年满脸是血的情况。
4、辨认笔录及照片
证实郭某辨认容留他人吸毒现场,鲁某辨认郭某、葛宝鼎,丁某2辨认鲁某的情况。
5、视听资料
光盘六张证实对被告人郭某的讯问及对证人鲁某等的询问情况以及汉庭酒店内的监控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未提出异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容留他人吸毒造成严重后果,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被告人郭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不得假释。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判决前先行被羁押的12日折抵刑期12日,即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惠芳
人民陪审员  戚风英
人民陪审员  张 勇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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