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欣、青岛俊泰汽车车厢制造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7-09-27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2017)鲁0213执恢300号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13执恢300号
申请执行人:王欣,女,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被执行人:青岛俊泰汽车车厢制造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申请执行王欣与被执行人青岛俊泰汽车车厢制造公司独生子女费争议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2日审结,该案青李劳人仲案字(2015)第30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鲁0213执1519号。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青岛俊泰汽车车厢制造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2元(含执行费108元),并由申请执行人代缴执行费108元,现案款14002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并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李劳人仲案字(2015)第30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海翔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金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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