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弘鑫隆工贸有限公司、万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7-08-25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2017)鲁0213执恢284号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13执恢28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弘鑫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周晶,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万强,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现住青岛市崂山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弘鑫隆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213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立案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本案案款、利息、诉讼费合计27110元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本案执结。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鲁0213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恒义
审 判 员  杨美生
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俞元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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