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14执114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原创建筑设计事务所,经营场所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20号内6号楼1901户,组织机构代码74399122-0。
法定代表人刘鲁民,职务院长。
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大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大周村社区,组织机构代码B6099023-7。
法定代表人江永亮,系该居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山东原创建筑设计事务所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大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设计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青仲裁字(2016)第24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执11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丕杰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蔡 霞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祝洪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