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红良、青岛奥博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7-08-28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2017鲁0213执926号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13执926号
申请执行人:吕红良,男,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被执行人:青岛奥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于佳惠,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红良与被执行人青岛奥博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1月1日做出的(2016)鲁0213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本案案款21312.9元交到法院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其他逾期付款利息的权利。执行费219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本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鲁0213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项申请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群生
审 判 员  桂文全
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黎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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