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14执1437号
申请执行人况某1。
法定代理人况某2,女,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胶州市。
被执行人孙某,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申请执行人况某1与被执行人孙某抚养费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0)城少民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抚养费15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缴纳了抚养费156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0)城少民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事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海
审 判 员 张孝振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祝洪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