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龙江与张毅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07-27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7)鲁0211民初9306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11民初9306号
原告:马龙江,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张毅,男,地址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龙江与被告张毅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龙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红松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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