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建中与李洪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07-21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7)鲁0211民初7390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11民初7390号
原告:郭建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千
被告:李洪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正。
第三人:青岛市黄岛区海青镇后河西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水福
原告郭建中与被告李洪志、第三人青岛市黄岛区海青镇后河西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郭建中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建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建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焕志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许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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