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福堂、曹本欣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7-07-17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鲁02民申393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民申3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曹福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本欣。
再审申请人曹福堂因与被申请人曹本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2民终6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曹福堂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涉案借条、收条、证明等证据证明,本案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曹福堂主张双方系合作关系,缺乏依据,审查不予支持。二、二审审理过程中,曹本欣提交2015年3月3日曹福堂向其出具的证明一份,以证明借款10万元没有归还,但曹福堂在指定期限内未发表质证意见。故二审认可曹本欣向曹福堂主张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证明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判令曹福堂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并无不当。经审查,曹福堂申请再审的其他理由亦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曹福堂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荣家
审判员  翟连颇
审判员  陈召坤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仁和
书记员  任盛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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