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吉通工程有限公司、姜枫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17-06-29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鲁02民特28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民特28号
申请人:青岛吉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兆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荣,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姜枫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花,山东甲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华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良全,经理。
申请人青岛吉通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莱西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劳人仲案字[2016]第440号裁决书,向本院提出撤销该裁决的申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青岛吉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吉通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青岛吉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青岛吉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蕾
审 判 员  杨保国
代理审判员  迟金铜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清
书 记 员  庞连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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