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丽铝幕墙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青岛远大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7-06-28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2017)鲁0212执619号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12执61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博丽铝幕墙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少曼。
被执行人青岛远大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王会祥。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上海博丽铝幕墙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远大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博丽铝幕墙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212执6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朱 强
审判员  王思清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丰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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