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与青岛市黄岛区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06-27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7)鲁0211民初522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11民初522号
原告刘艳,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殿英,青岛黄岛隐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徐传辉,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清英,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梅,女,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刘艳与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艳负担。
审 判 长  魏 来
审 判 员  牟 林
人民陪审员  刘晓燕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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