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11民初522号
原告刘艳,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殿英,青岛黄岛隐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徐传辉,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清英,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梅,女,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刘艳与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艳负担。
审 判 长 魏 来
审 判 员 牟 林
人民陪审员 刘晓燕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