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与郑文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04-18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7)鲁0203民初1732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03民初1732号
原告:山东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26号济南世贸国际广场A501室。
法定代表人:郁瑞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樱,山东华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真,山东华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文鹏,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文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玲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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