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自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04-17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7)鲁0203刑初282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203刑初282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名
赵自强
出生日期

一九八二年九月八日
民族
汉族
性别
文化程度
大学文化
职业
个体
住址
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07号璟台小区2号楼1单元504户。
此前所受法律
处罚时间、事由
强制措施
2017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246号
指控事实
2016年12月1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赵自强酒后驾驶皖XXXX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杭鞍快速路西向东行驶至山东路下桥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赵自强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7mg/100ml。后被告人赵自强被电话通知到案。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自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赵自强系初犯,系自首,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可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赵自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
执行起算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宋正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林娟
书记员王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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