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江海缘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凯海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04-01
青岛海事法院 (2015)青海法海事初字第158号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海法海事初字第158号
原告:威海市江海缘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637号。
法定代表人:江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竟塰,山东海行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凯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中山北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李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诚、龙会会,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江海缘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凯海运有限公司海上防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市江海缘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90元减半收取1529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 华
人民陪审员 董 伟
人民陪审员 王振琴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雷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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