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魏佑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7-03-29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2017)鲁7102执恢5号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7102执恢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鲁中西大街18号。
主要负责人:许孝忠,行长。
被执行人:魏佑杰,男,1969年6月14日生,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被执行人:张秀菊,女,1968年1月17日生,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被执行人:莱芜豪德现代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工业园)吐丝口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卫国。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与魏佑杰、张秀菊、莱芜豪德现代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莱芜豪德现代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莱芜豪德现代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的银行存款155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闫培强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慧丰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