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7102执恢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鲁中西大街18号。
主要负责人:许孝忠,行长。
被执行人:魏佑杰,男,1969年6月14日生,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被执行人:张秀菊,女,1968年1月17日生,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被执行人:莱芜豪德现代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工业园)吐丝口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卫国。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与魏佑杰、张秀菊、莱芜豪德现代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莱芜豪德现代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莱芜豪德现代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的银行存款155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闫培强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慧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