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03民初9540号
原告:济南国信中联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镇江南路5号106室。
负责人:侯宪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永伟,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刘同建,男,196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原告济南国信中联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被告刘同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国信中联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同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 健
人民陪审员 曹积泉
人民陪审员 葛增华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