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同益达物资有限公司与青岛铭鑫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7-02-22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7)鲁0211执934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11执93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同益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代理人:徐金良,山东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铭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同益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铭鑫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商初字第16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5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黄商初字第167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一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姜茂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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