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213执1648号
申请执行人:王美文,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执行人:李沧区乐天盛世婚纱摄影店,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经营者:石忠顺,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申请执行人王美文与被执行人青岛景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李沧区乐天盛世婚纱摄影店、王雪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6日审结,该案(2015)青民五终字第2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美文与被执行人李沧区乐天盛世婚纱摄影店经营者石忠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石忠顺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美文人民币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人放弃其余的执行请求。至此,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青民五终字第25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海翔
审判员 杨美生
审判员 卢红威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金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