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晓东、杨孝利、XX英与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青岛西海岸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12-06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5)黄民初字第10055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黄民初字第10055号
原告:杨晓东,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嘉陵江路10号内617号附544。
原告:杨孝利,女,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嘉陵江路10号内617号附544。
原告:XX英,女,195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嘉陵江路10号内617号附544。
原告杨孝利、XX英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东,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嘉陵江路10号内617号附544。
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浦江路9号。
法定代表人:颜晓波,该医院院长。
被告:青岛市西海岸医院,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岛区)五台山路1677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生,该医院院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兴国,山东瑞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艳霞,山东瑞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晓东、杨孝利、XX英与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青岛西海岸医院(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晓东、杨孝利、XX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晓东、杨孝利、XX英负担。
审判长 魏 来
审判员 刘伟春
审判员 牟 林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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