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振民诉被告王文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12-02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6)鲁0211民初9357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11民初9357号
原告:季振民,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沂市苍山县。
委托代理人:闫文刚,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晓帆,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文豹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平度市。
委托代理人:付董董,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季振民与被告王文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振民撤回对被告王文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先明
审 判 员  刘德强
人民陪审员  秘明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曹 彬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