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11民初9357号
原告:季振民,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沂市苍山县。
委托代理人:闫文刚,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晓帆,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文豹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平度市。
委托代理人:付董董,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季振民与被告王文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振民撤回对被告王文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先明
审 判 员 刘德强
人民陪审员 秘明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曹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