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苦古哈、拾乙麻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12-02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6)鲁0203刑初707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0203刑初70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阿苦古哈,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美姑县,彝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四川省美姑县。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拾乙麻子,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美姑县,彝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四川省美姑县。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6]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苦古哈、拾乙麻子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人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苦古哈、拾乙麻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3日,被告人阿苦古哈与拾乙麻子预谋盗窃后,至青岛市市北区康宁路恩波小区X号楼,拾乙麻子负责望风,阿苦古哈爬到X单元X户的厨房外,用事先准备的钳子将窗户防盗网撬开准备盗窃时,听到室内有人在看电视,逃离现场。
后二人至青岛市康宁路X号XX电缆商店,拾乙麻子负责望风,阿苦古哈用钳子将窗户防护网剪开,入店盗窃蔡某人民币5.5元、手机一部。
后二人至青岛市市北区内蒙古路X号X单元,拾乙麻子负责望风,阿苦古哈从窗户进入X户,盗窃赵某手机一部、人民币500元。
后二人至青岛市市北区宁化路X号X单元,拾乙麻子负责望风,阿苦古哈用钳子将窗户防护网剪开,从窗户进入101户,盗窃马某黄色背包一个。
2016年4月23日,被告人阿苦古哈与拾乙麻子至青岛市李沧区重庆路渔花苑小区,拾乙麻子负责望风,阿苦古哈用携带的钳子将X号楼的一户窗户防护网剪开,入室盗窃邴某戴尔牌笔记本一台(价值人民币2272元)。
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阿苦古哈与拾乙麻子至青岛市李沧区馨苑小区X号楼X单元,拾乙麻子负责望风,阿苦古哈用携带的钳子将X户窗户的防护网剪开,入室盗窃许某康佳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0元)、人民币1000元。
2016年4月2日,被告人阿苦古哈爬窗进入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嘉陵江西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室内,盗窃张某挎包一个,内有人民币约500元,银锁一个。
2016年4月2日,被告人阿苦古哈爬窗进入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嘉陵江西路325号建大家园小区,趁胡某酒醉休息之机,盗窃其放于身旁的背包一个,内有人民币3000余元、银行卡、手包(价值人民币100)等。
后被告人阿苦古哈、拾乙麻子被抓获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阿苦古哈、拾乙麻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拾乙麻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于家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3日,被告人阿苦古哈与拾乙麻子预谋盗窃后,至青岛市市北区康宁路恩波小区X号楼,拾乙麻子负责望风,阿苦古哈爬到X单元X户的厨房外,用事先准备的钳子将窗户防盗网撬开准备盗窃时,听到室内有人在看电视,逃离现场。
后二人至青岛市康宁路X号XX电缆商店,拾乙麻子负责望风,阿苦古哈用钳子将窗户防护网剪开,入店盗窃蔡某人民币5.5元、手机一部。
后二人至青岛市市北区内蒙古路X号X单元,拾乙麻子负责望风,阿苦古哈从窗户进入203户,盗窃赵某手机一部、人民币500元。
后二人至青岛市市北区宁化路X号X单元,拾乙麻子负责望风,阿苦古哈用钳子将窗户防护网剪开,从窗户进入101户,盗窃马某黄色背包一个。
2016年4月23日,被告人阿苦古哈与拾乙麻子至青岛市李沧区重庆路渔花苑小区,拾乙麻子负责望风,阿苦古哈用携带的钳子将X号楼的一户窗户防护网剪开,入室盗窃邴某戴尔牌笔记本一台(价值人民币2272元)。
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阿苦古哈与拾乙麻子至青岛市李沧区馨苑小区X号楼X单元,拾乙麻子负责望风,阿苦古哈用携带的钳子将X户窗户的防护网剪开,入室盗窃许某康佳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0元)、人民币1000元。
2016年4月2日,被告人阿苦古哈爬窗进入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嘉陵江西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室内,盗窃张某挎包一个,内有人民币约500元,银锁一个。
2016年4月2日,被告人阿苦古哈爬窗进入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嘉陵江西路325号建大家园小区,趁胡某酒醉休息之机,盗窃其放于身旁的背包一个,内有人民币3000余元、银行卡、手包(价值人民币100)等。
后被告人阿苦古哈、拾乙麻子被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阿苦古哈、拾乙麻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阿苦古哈、拾乙麻子的供述,被害人林某、蔡某、赵某、马某、许某、邴某、胡某、张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图,指认现场及物证照片,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立案决定书,现场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苦古哈、拾乙麻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苦古哈、拾乙麻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在被告人阿苦古哈与拾乙麻子共同实施的盗窃犯罪中,被告人阿苦古哈系主犯,被告人拾乙麻子系从犯,依法可对被告人拾乙麻子从轻处罚。被告人阿苦古哈、拾乙麻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阿苦古哈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并不得假释。被告人拾乙麻子具有犯罪前科,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阿苦古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不得假释。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拾乙麻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范家强
人民陪审员  张峰先
人民陪审员  单美丽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昊
书 记 员  袁升开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