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211执4752号
申请执行人:刘华,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程波,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华与被执行人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47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