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11-11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6)鲁0211刑初1373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0211刑初1373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名

刘某某

出生日期

1965年7月15日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文化程度

初中

职业

无业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青岛市黄岛区

此前所受法律
处罚时间、事由

强制措施

2016年9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1295号 

指控事实

2016年9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黄岛区凤凰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凤凰山路与临港十路路口南侧路段,向左转弯时,与李某某驾驶的小型驾车沿凤凰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相撞,至刘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伤。经对被告人刘某某抽取血样检测,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3.7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执行起算

刑期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熊 潇

二O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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