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彦宗与山东祥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9-28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6)鲁0211执3824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211执3824号
申请执行人:薛彦宗,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代理人:刘立娟,女,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山东祥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南县玉泉路59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民初6471号申请执行人薛彦宗与被执行人山东祥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38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千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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