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冠颖宣告孙鹏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9-21
青岛海事法院 (2016)鲁72民特324号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72民特324号
申请人:王冠颖,女,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申请人王冠颖申请宣告孙鹏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孙鹏,男,汉族,1985年11月22日生,住山东省荣成市俚岛镇古里高家村16号。申请人王冠颖与孙鹏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23日,孙鹏随香港籍“GREATTALENT”轮在澳大利亚阿尔巴特洛斯湾锚地工作期间失踪,经事发海域的澳大利亚昆士兰州警察局搜救、调查,推断孙鹏已经死亡,并排除他杀。澳大利亚联邦昆士兰法院死因裁判法庭经审理,于2014年4月10日出具死因裁决,认定孙鹏已死亡。该裁决已经办理公证,并经我国驻澳大利亚大使馆认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6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孙鹏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三个月,现已届满,孙鹏仍然下落不明。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孙鹏随“GREATTALENT”轮在海上作业期间失踪,经澳大利亚昆士兰法院死因裁判法庭作出死因裁决,其已无生还可能,我国驻澳大利亚大使馆予以认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孙鹏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波
审 判 员  马卫东
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汤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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